楊昱民《論主耶穌「真人」之本質 / 兼駁主耶穌「按人性說,祂與我們同質》

《論主耶穌「真人」之本質 / 兼駁主耶穌「按人性說,祂與我們同質》

楊昱民

注:楊昱民已被真耶稣教会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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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後四百五十一年,羅馬皇帝馬錫安(Marcion, 396­457)召開 500位主教和教皇代表的大會,會中定立了「迦協墩信經」(Council of Chalcedon),內中明言:

我們跟隨聖教父(註:即教皇),同心合意教人宣認同一位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祂真是神,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靈魂,也具有身體;按神性說,祂與父同質(homoousios = "of one substance with"),按人性說,祂與我們同質(homoousios = "ofone substance with"),在凡事上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罪。按神性說,在萬世之先,為父所生,按人性說,在晚近時日,為拯救我們,由上帝之母(theotokos),童女馬利亞所生;是基督,是子,兩者同一。

主,是獨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兩性的區別不因聯合而消失,各性的特點反得以保存,會合於一個位格,一個實質之內,而並非分離成為兩個位格,卻是同一位子,獨生的,神,道,主耶穌基督;正如眾先知論到祂自始所宣講的,主耶穌基督自己所教訓我們的,諸聖教父的信經我傳給我們的 。(參考 「教會工人培訓手冊」 published by China Misnisteries International, Ca. USA

這一決定於第五世紀,也就是使徒教會消失近三百年之後(真教會堅信此刻聖靈已經停降)所訂立的「迦協敦信經」成了往後基督教不論如何分裂,皆為各宗各派奉為「基督論」的主要依據。

另外,一般根據「因為我們的大祭司(耶穌基督)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祂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祂沒有犯罪﹍」的經文,得出耶穌基督「真是神,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靈魂,也具有身體﹍按人性說,祂與我們同質,在凡事上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罪」的結論,以及在這「在凡事上與我們一樣」的前提下,人們於是得出如下的結論:耶穌也曾經談過戀愛,有過男女非分之想,當然也曾經有過貪慾等等念頭,「只是沒有犯罪」,也因為主耶穌真是一個和我們一樣的人,所以能深刻的體恤「人」的軟弱等等。

可是,難道還未道成肉身,沒有肉身的神真的就不能體恤人的軟弱?主神說:「百姓的困苦我看見了,他們的哀嚎我聽見了」(出 3.7),又說:「我心因百姓的罪何等的傷痛!」(結 6.9),「神與百姓同受苦難」(賽63.9),又說:「見百姓受苦,神痛難擔」(士 10.16)等等經節難道還不足以表明尚未道成肉身的神也能夠體恤人的軟弱麼?面對千年來基督教界裡人云亦云的學說,「超乎諸山」的錫安必然沒有蕭規曹隨的必要,靠著真理的聖靈帶領,要「更正」,何難之有?

試以以下簡略的圖表來說明主耶穌基督的「人」和世人的「人」在本質上是如何的完全不同,以除去主耶穌「和世人一樣」是「人」的迷思:

項目人類(亞當後裔)
「人」之本質
耶穌基督(末後亞當)
「人」之本質
來源
Ø 以塵土被神所造(創 2.7)
Ø 是被造的(創2. 7)
Ø 神自己親自道成肉身(約 1.14)
Ø 是造物主來到世上(約 1. 1, 14)
屬性
Ø 屬地,屬血氣(林前 15. 5­49)
Ø 為罪(魔鬼)所轄制(羅 5.12)
Ø 其死,乃是罪的結局
Ø 屬天,屬靈(林前 15. 45­49)。
Ø 不被罪所轄制(徒 2.31)
Ø 其死,乃憑權柄捨去,為要敗壞掌死權的魔鬼(約 10.18; 來 2. 14)(羅 6.23)
身體
Ø 是必死的(羅 6.12)
Ø 是罪身(sinful body 羅6.6)
Ø 是死亡的身體(ofdeath羅7.35)
Ø 需要被救贖(羅 8.23)
Ø 被綑綁在罪中(羅 6.12)
Ø 是日漸毀壞的(林前 15.50)
Ø 本是不死的(約 10.18)
Ø 是無罪的(來 9.14)
Ø 是神所預備的贖罪祭(來 10.15)
Ø 將世人的罪擔在主身體(彼前 2.24)
Ø 在肉體上將罪定死(羅 8.3)
Ø 是賜生命的糧(約 6. 33,53)
生命靈

Ø是被造的(西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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