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 章 聖約神學
本書的書目參考中已曾多次提及聖約神學,許多其特色和特點雖然已曾說明和討論,但其主題還未有系統化的說明。因此,聖約神學的某些方面,需要在這裡有系統和重點地說明。
聖約神學的定義
要為聖約神學下一個正式的定義並不容易,甚至在聖約神學家們的著作中也很難找到這樣的定義。那些被認為是定義的說法,事實上大多只是那系統的描述和特徵而已。在《貝克神學辭典》(Baker’s Dictionary of Theology )中,有一個較接近的定義,它說,聖約神學的特色是「對約的重視」,因為它「表示整本聖經乃是滿了眾聖約的:(1)行為之約,以及(2)恩典之約。」[1] 這是一個恰當的描述和可能的定義。故即,聖約神學是一個建基於兩個約—恩典和行為之約—的系統神學,以這兩約作為理解整本聖經的管治題目。
在聖約神學中,行為之約即指神與亞當的協定(agreement),其中神應許亞當,若他完全地順服,則賜予生命;若失敗,則以死作為刑罰。然而,亞當犯了罪,因此人無法滿足行為之約的要求。故此,第二個約—恩典之約—就運作了。伯克富(Berkhof)把它定義為「被冒犯的神,與冒犯神卻被揀選的罪人之間親密的協定,當中神藉著在基督裡的信心,應許救恩;而罪人以信心接受時,會得著一個信心與順服的生命。[2]
一些改革宗神學家引入第三個約救贖之約,稱這約乃是在已過永遠裡所立的,並成了恩典之約的基礎。他們認為救贖之約是「父神與子神之間的約:父使子作頭和選民的救贖者;子自願地取了這個由父所給予祂的地位。」[3]
這兩個或三個的約,就成了聖約神學在詮釋聖經時運作的核心和基礎。因此,那些以這類神學性聖約作為其基礎的神學系統,就是聖約神學。
聖約神學的歷史
我們應當再次提醒自己,一項古老的教義並不表示它必然是真理,一項新近的教義亦非表示它必然是錯誤的。聖約神學家貝亞(Bear)在一篇反對時代論的文章中,說得恰當:
當然,教義可以是新而真的。我們相信聖靈能夠引領教會進入對真理的新領會裡。再者,一項教義可以是新的,意思是它可以是從一項先前持守的教義中發展出來,又可以是與一項先前持守的教義相反的。縱然是後者,這項新的教義也可以是真的。不過,當然,它的真確性要置於更詳細的檢視之下。[4]
接著,我們將查看支持聖約神學的聖經經文,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相關地研究歷史,看看如何發展出現在所稱為的聖約神學。畢竟,幾乎所有反對時代論的作家,都試圖去研究時代論系統化的近代歷史。那些改革宗傳統的人經常暗示,比較起來,聖約神學像是智慧老人,而時代論不過像是新生嬰兒。就讓我們回到原初的系統,查看一下聖約神學的「古老性」、它的發展緣由,以及它的修正(若有的話)。
聖約神學的聖經根據
出現系統化的聖約神學是一件新近的事。[5]在早期教會中並沒有這明顯的教導,在中世紀的教會領袖也沒有這個教訓,甚至在改革時期的起首領袖也沒有題及。其實,聖約神學作為一個系統,並不比時代論早許多。這並非說它沒有聖經支持,但卻要消除一種想法,以為在整個教會歷史中,聖約神學是一個悠久的真理,只是近代才被時代論所追擊。直至1647的韋斯敏特(Westminster)信條前,其實根本沒有任何偉大的信條有提及過聖約神學,甚至在那韋斯敏特信條中,那時的聖約神學也未完全建立起來像後期由改革宗神學家所建立的。
契約(covenant)或盟約(federal)的理論,是於16世紀晚零星地和明顯是獨立地出現的。第一批提倡聖約觀的改革家,是一些反對嚴格時代論的瑞士和法國改革家。儘管路德、慈運理、加爾文或墨蘭頓曾詳細地討論與聖約神學相關的教義,如罪、墮落、救贖等,但聖約神學未曾出現在他們的著作中。他們有充分的機會去整合聖約這概念,但他們並沒有這樣做。例如,加爾文的確談及過救贖性啟示(redemptive revelation)的連續性,以及神與祂子民之間的盟約這類事,但那並不是聖約神學。要從主要改革家們中發現出聖約神學的方式,惟一方法確是如聖約神學家們所作的,但並不是將「聖約神學」這辭的意義被限制在如17世紀所充分地發展的聖約神學中。[6] 當然,時代論者也不會追溯於在達祕以前任何種類之未發展的時代論!
聖約或契約的概念,最早可追源於第二代改革家們,如安祖˙哈柏留(Andrew Hyperius)(1511-1564)、卡斯柏˙俄利維亞努(Kasper Olevianus)(1536-1587)和拉斐爾˙安林奴(Rafael Eglinus)(1559-1622)。在英格蘭和荷蘭牧會、哥西斯的老師,威廉˙亞美斯(William Ames)(1576-1633)教導過行為之約。直至約翰˙柯塞尤(Johannes Cocceius)以前,從沒有過廣泛的聖約神學的教訓。關於這些聖約神學的倡導者,他們在時代上的影響,絕對遜於那些大改革家,並且他們不斷反對那些持嚴格時代論的大改革家。[7]
柯塞尤是受墨蘭頓(Melanchthon)的教導所影響的德國人。他受訓於在思想上不那麼嚴格的預定論學派。在荷蘭作聖經教師的他,一面較關注亞米念派的問題,另一面關注嚴苛的加爾文主義。他想尋求一條出路,將神學回歸至聖經,並從聖經找出一種非當時嚴格加爾文主義(Calvinism)教訓的教義。他當然是屬於改革宗陣營內,但他渴望不同於其他人,他想找出一些出路去緩和當時候在預定論上的激烈爭論。
他生命中最大的目標乃是將神學帶回到聖經,以聖經作為它惟一活的來源,並為神學提供一個必要的基礎,使神學是從聖經本身來總整理出來。他相信他找到一個基礎,這基礎是在神與人之間雙重的約—墮落前的天然之約( foedus natural)和墮落後的恩典之約(foedus gratia)。因此,他成了盟約神學的發明者,將歷史發展中的啟示,成為神學提問的管治原則及一個神學系統。他因而成了純粹聖經神學(作為救恩歷史)的奠基者。他盡可能地將這個神學系統於結連於預定神學,但那僅僅是一種機械性的結連—即並非恩典揀選觀(election of grace),而是恩典引導觀(guidance of grace),以這恩典引導觀主導了他整個神學系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