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加福音1:46
讓我們按次序看看這些字的意思。第一個是「我魂」(和合本譯「我心」)。聖經將人分為三部分,如保羅在帖前5:23所說的。…人的本質包括三部分—靈、魂、體。第一部分—靈—是人最高,最深入,及最尊貴的部分。人藉著它可以明白那些
不能理解、不能看見,永恆不變的事。簡單來說,靈就是信心及神語話的居所。
[魂]的本質只能理解那些人理性可以知道及明白的那些事。事實上,理性是這個居所的光,除非靈—一個更大的信心之光—管理這個理性的光,它就必然出錯,因為它在處理屬靈的事上是軟弱無力的。
Martin Luther, , ed., Jaroslar Pelikan (St. Louis: Concordia, 1956), 21:303.
讓我們從聖經中看一個例證。根據摩西的指示,會幕是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稱為至聖所;它是神的居所,裡面是沒有光的。第二部分稱為聖所;這裡有七個燈臂及七個燈盞的燈臺。第三部分稱為外院;它是開放在白天及陽光之下。從會幕
我們看到一個基督徒的描繪。他的靈就是至聖所,神就是住在這個信心的幽暗中;這裡沒有光,因為他是在相信一些看不到、感覺不到,以及理解不到的事情。他的魂是聖所,當中有七個燈盞,代表各種的理由、分析、知識及對那些肉眼可見、關乎肉身之事的認知。他的身體是那外院,是對外開放的,別人亦藉此看到他的工作及生活方式。
Ibid., p. 304.